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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磊与徐国连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徐国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徐国连,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徐国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