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兰州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惠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黎,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紫央,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惠英,女,1954年9月21日生。上诉人兰州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上诉人兰州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