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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丕顺与张钱、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丕顺,张钱,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丕顺,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住四川省。被告:张钱,男,生于1987年3月8日,住四川省。被告:常伟,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丕顺诉被告张钱、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丕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丕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