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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区南段。法定代表人薛柏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兰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