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家琴与罗治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琴,罗治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何家琴,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治宽,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何家琴与罗治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家琴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熟人。2014年1月20日,被告罗治宽因帮其朋友,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罗治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治宽没有按时还款,还有意躲避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罗治宽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罗治宽辩称,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30000元的欠条属实,该款系被告2011年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累积。被告愿意按10000元本金计息,分期给原告支付本息。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治宽于2012年向原告何家琴借款30000元。2014年1月20日,罗治宽向何家琴出具了欠款人民币30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到2014年6月还清。逾期后,罗治宽未能清偿该款。审理中,原告何家琴表示放弃向罗治宽索要2014年7月1日后的借款利息。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罗治宽向何家琴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罗治宽提交其自书的借条一份,因不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治宽承认向原告何家琴借款,并出具了欠款30000元的条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罗治宽应向原告归还所借款30000元。原告放弃索要利息,属于对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被告罗治宽辨称其仅向原告借款10000元,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治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家琴归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治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