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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15)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国,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姚饶生,句容市郭庄镇司法所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句容市林巍假发厂,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孔塘村**号。负责人魏夕林,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晓莉,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国与被执行人句容市林巍假发厂、陈晓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句容市林巍假发厂、陈晓莉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国工资款2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