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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满高诉罗满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高,罗满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罗满高,男,汉族,现年47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告罗满波,男,汉族,现年51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满高于2015年2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满高、被告罗满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9日,被告因拖欠原告3万元,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2年4月30日付清。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要求延期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的欠款。故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满波辩称:原四通公司4号井分主井和附井,我家是主井,罗满高家是附井。因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煤井整合,我家购买了罗满高的附井,有三万元尾款未付打的借条。借条是马春梅打的,我在场。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3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马春梅系夫妻关系。煤矿整合时,马春梅购买了原告的煤井。因有尾款3万元未付,马春梅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4月30日以前付清。2014年11月马春梅意外死亡。其所欠的3万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马春梅欠原告3万元,有马春梅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欠款属马春梅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春梅和被告共同偿还。现马春梅已死亡,应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即由被告清偿原告欠款3万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满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购买原告罗满高煤井的欠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罗满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定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