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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黄大江非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207号被执行人黄大江。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大江等人窝藏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14)鄂崇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被执行人黄大江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将被执行人黄大江在华西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湖南路证劵营业部以其母刘某名义存在证劵公司的资金予以冻结。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北京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黄大江在华西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湖南路证劵营业部以其母刘某名义存入证劵公司的资金人民币734,273.51元(全部冻结金额)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大江在华西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湖南路证劵营业部以其母刘某名义存在证劵公司的资金人民币734,273.51元及其孳息(即该账户全部可用款项)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正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