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俊敏、朱欣平与周元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敏,朱欣平,周元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敏。申请执行人朱欣平。被执行人周元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元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元州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