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康某甲抚育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康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康某某,女,2004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学生,现住黑山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康某甲,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康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及法定代理人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