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绰号:“千百三”,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竹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窜到浦北县小江镇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合计327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1、2015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大森林”药店门口,盗窃了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20元。2、2015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百家乐超市门前,盗窃了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3、2015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远大超市门前,盗窃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宏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的3辆电动车均经公安机关追缴发还了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在浦北县小江镇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合计3270元(人民币,下同):1、2015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大森林”药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20元。2、2015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百家乐超市门前,盗窃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3、2015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远大超市门前,盗窃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宏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吸食毒品抓获,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盗窃的3辆电动车均经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户籍证明、被害人谭某、陈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被盗电动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赵某强制戒毒材料、浦价鉴字(2015)67号、68号、6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270元)、发还清单、被害人领回被盗电动车照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为吸毒而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窃电动车经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陈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陆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