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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飞虎诉被告荷泽庚、李珍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虎,荷泽庚,李珍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飞虎,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康萍,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荷泽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珍平,汉族,45岁。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梅,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南1号。负责人:景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飞虎诉被告荷泽庚、李珍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飞虎于2015年4月27日以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飞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郑飞虎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