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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权守宁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权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6号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康桥路88号粤垦广宇工业区3#厂房、4#厂房。法定代表人洪进禄。委托代理人张玉,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权守宁,男,汉族。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且被申请人现在不在申请人处工作,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权守宁名下的财产。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000XXX账户中的240075元人民币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权守宁有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权守宁价值人民币240075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000XXXX账户中的240075元人民币。申请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