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云祥申请执行成都市岚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祥,成都市岚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祥。被执行人成都市岚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丙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0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7日受理李云祥申请执行成都市岚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岚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双楠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