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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吾桐与张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吾桐,张国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吾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张国旗,男,53岁,汉族,农民,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吾桐诉被告张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吾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吾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