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某中学在读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银川市西夏区金波路鑫精汽车厂汽车修理员,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