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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峰伟与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伟,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陈祖祥,龚洪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李峰伟。委托代理人李晴飞,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明珠路7号。法定代表人牟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牟纲。被告陈祖祥。被告龚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伟诉被告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陈祖祥、龚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峰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辉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