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峰伟与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伟,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陈祖祥,龚洪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李峰伟。委托代理人李晴飞,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明珠路7号。法定代表人牟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牟纲。被告陈祖祥。被告龚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伟诉被告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牟纲、陈祖祥、龚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峰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辉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