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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雯。委托代理人顾胜男。被告陈慧。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平、代理审判员周清、人民陪审员王金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胜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原告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居间承租上海市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业主为被告陈慧。同月,原告与被告陈慧先后签订《告客户书》和《服务确认书》,约定了居间物业名称、物业地址、租客名称、月租金、保证金、租期等内容,并约定被告陈慧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一周内支付原告咨询费(佣金)1万元(人民币,下同)。然在2014年4月29日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陈慧至今未将咨询费(佣金)支付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慧支付原告咨询费(佣金)1万元。被告陈慧未具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慧系上海市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之一。2014年4月28日,原告通过《告客户书》的形式就涉案房产的续租事宜与被告陈慧进行了沟通。2014年4月29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陈慧(出租方)与案外人上海艾杰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日,原、被告签订《服务确认书》一份,约定咨询费为1万元,由被告陈慧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一周内将咨询费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因其后被告陈慧未按约支付,故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告陈慧发出催收上述佣金款的法务函。因催讨未果,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交的告客户书、服务确认书、法务函、邮寄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经原告居间,被告陈慧与案外人上海艾杰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可见原告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而原告应得之咨询费(佣金),由双方签订的《服务确认书》所确认,被告陈慧理应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慧支付咨询费(佣金)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所提供之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费(佣金)1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百特豪世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慧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平代理审判员 周 清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