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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凤谭、刘忠新因与被上诉人周永军土���承包经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凤谭,男,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忠新,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永军,男,汉族。上诉人张凤谭、刘忠新因与被上诉人周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凤谭、刘忠新,被上诉人周永军的委托代理人王盛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上诉人张凤谭、刘忠新。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岳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