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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胜与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3-1号申请人李胜。被申请人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凤玲,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3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豫E×××××挂)重型半挂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