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瑞申请执行关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关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汉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关淑霞,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瑞与被执行人关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关淑霞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关淑霞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