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丽娟诉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华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