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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户籍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现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过程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幸小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