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户籍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现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过程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幸小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