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东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198号罪犯朱东东,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朱东东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东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东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