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罗国清、程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罗国清,程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一号。负责人张晓春,行长。被告罗国清,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程沁,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诉被告罗国清、程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11元,减半收取105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