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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存芝与海安君达物流有限公司、魏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存芝,海安君达物流有限公司,魏建平,山东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曹存芝,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君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海俊,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平,居民。被告山东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存芝与被告海安君达物流有限公司、魏建平、山东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存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存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存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存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陆 浩书 记 员 付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