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丰兴桥与孙伟、孙玉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丰兴桥,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伟,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玉忠,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负责人:张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小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兴桥诉被告孙伟、孙玉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兴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