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霞。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晓丹,被告张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柳州市某某景苑小区是柳州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柳州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柳州某某路98#某某景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某某景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该小区某某室的所有人并在此居住,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原告在向被告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400元、公摊电费144元,共计25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认为原告应减少收取其物业服务费,理由是:1、原告没有解决其住房漏水的问题;2、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只认可《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柳州市飞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3、原告的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减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三个理由不成立。首先,被告住房漏水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与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被告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处理,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被告的第二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最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通过电话、张贴催费公告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减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00元、公摊电费14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秋霞向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00元、公摊电费14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秋霞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5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