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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靖与潘友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靖,潘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蒲靖,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潘友会,男,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蒲靖申请执行潘友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案。(2013)合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潘友会名下位于合江县车辋镇商贸街77号房屋,其中门市一间(左面邻山壁的第一间)及住房一套(二楼左面邻山壁)归原告蒲靖所有,由被告潘友会在2015年4月30日前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合江县车辋镇商贸街7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为合车房字第000**号),其中的门市一间(左面邻山壁的第一间)及住房一套(二楼左面邻山壁)归蒲靖所有,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