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96号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开发区8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5058-8。法定代表人:吴安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阳屿村。法定代表人:任永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湖市安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