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538-23号(承德府商住综合楼)。负责人吴以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百进。委托代理人陈淮波,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大道香格里拉小区大门西侧A1-6。法定代表人宋考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考金。被执行人陈海珍。系被告宋考金妻子。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70993.05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律师费107151元;被执行人宋考金、陈海珍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仁和路北、发贸路东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淮C国用(2010出)第245号]在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5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27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仁和路北、发贸路东的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所需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仁和路北、发贸路东的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所需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通联商贸有限公司、宋考金、陈海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