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蒲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03号罪犯蒲刚,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损失人民币2.15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蒲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刚,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蒲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