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