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吕宗文与刘柏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宗文,刘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1086-2号申请执行人吕宗文,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柏涛,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吕宗文与刘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已扣划8513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