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小评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小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0号罪犯钟小评,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经减去和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内,刑期至2021年8月5日),连带赔偿人民币71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钟小评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小评,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小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小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