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兴科与韩东启、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科,韩东启,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王兴科。被告韩东启。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科诉被告韩东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属鲁V×××××(鲁G×××××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属鲁V×××××(鲁G×××××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