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正鼓东街道湖东路***号华鸿商住楼*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奇,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武棚村寇庄。法定代表人吴成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松山,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