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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交初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恒胜与韩孟之、潍坊德志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胜,韩孟之,潍坊德志工贸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交初字第649-1号原告张恒胜,工人。被告韩孟之,工人。被告潍坊德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响河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单连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401号房。代表人孙庆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胜诉被告韩孟之、潍坊德志工贸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德志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