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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锁林与褚永志,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锁林,褚永志,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周锁林,男,汉族,生于1943年11月12日。被告褚永志,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4日。被告姚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7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锁林与被告褚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锁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