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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新民申请执行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7日,黄龙县界头庙镇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村民委员会,住址: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行政村山河村。法定代表人:赵耀峰,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新民申请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龙县界头庙镇山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欠款10438元、利息1000元及执行费71.5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积极筹集款项,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汲小伍审判员  王晓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玉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