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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恒盛与唐为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盛,唐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3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恒盛,市民。被执行人唐为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第0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唐为永应得收入及存款58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