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广潮与苏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潮,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苏广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苏家窑56号。被执行人苏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3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苏东的存款、收入21093.22元(其中本金20880.02元;执行费213.2元);二、被执行人苏东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