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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康斌与王国秀、王秀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斌,王国秀,王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071号申请执行人康斌,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国秀,男,汉���,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秀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康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国秀、王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王国秀、王秀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2520,申请执行费7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张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鑫审判员 刘 云 飞审判员 刘 耀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