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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泽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泽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泽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泽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泽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