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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叶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谢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晨清,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剑南,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