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马春生申请执行刘素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5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素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马春生申请执行刘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