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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马春生申请执行刘素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5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素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马春生申请执行刘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