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3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华军与丁兴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军,丁兴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095-2号原告:蔡华军。被告:丁兴海。原告蔡华军为与被告丁兴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蔡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华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