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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3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华军与丁兴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军,丁兴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095-2号原告:蔡华军。被告:丁兴海。原告蔡华军为与被告丁兴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蔡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华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