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文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文东,郭鸿滨,郭春伶,孙燕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光剑,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文东,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鸿滨,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郭春伶,女,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孙燕,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文东、郭鸿滨、郭春伶、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高明义代理审判员 孙 卓代理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芦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