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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新都区斑竹园镇祺丰制垫厂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蒋明如,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邓涵云,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系新都区斑竹园镇祺丰制垫厂业主。申请执行人蒋明如与被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祺丰制垫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3)第434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祺丰制垫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明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3)第434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