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英与被告董彩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青,李春山,董彩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杨淑青,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春山,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号。被告董彩霞,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南环路*号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杨淑青诉被告李春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孙绪田陪审员 秦建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选 百度搜索“”